(1994年2月21日水利部水管[1994]106號通知發布)
第一條 為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和多目標綜合利用,使河道管理逐步實現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六條“河道劃分等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所有河道。跨國河道和國際邊界河道不適用本辦法。
河道內的航道等級按交通部門有關航道標準劃定。
第三條 河道的等級劃分,主要依據河道的自然規模及其對社會、經濟發展影響的重要程度等因素確定。(表見后)
第四條 河道劃分為五個等級,即一級河道、二級河道、三級河道、四級河道、五級河道。在河道分級指標表中滿足(1)和(2)項或(1)和(3)項者,可劃分為相應等級;不滿足上述條件,但滿足(4)、(5)、(6)項之一,且(1)、(2)或(1)、(3)項不低于下一個等級指標者,可劃為相應等級。
第五條 河道等級劃分程序:一、二、三級河道由水利部認定;四、五級河道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認定。
各河道均由主管機關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劃出重要河段和一般河段。
第六條 具備某種特殊條件的河道(段),可由水利部直接認定其等級。
第七條 河道劃分等級后,可因情況變化而變更其等級,其變更程序同等五條。
河道等級劃分表 級別 分級指標
流域面積
(萬km2)
(1) 影響范圍 可開發的水力資源(Kw)
(6)
耕地(萬畝)
(2) 人口(萬人)
(3) 城市
(4) 交通及工礦企業
(5)
一 >5.0 >500 >500 特大 特別重要 >500
二 1~5 100~500 100~500 大 重要 100~500
三 0.1~1 30~100 30~l00 中等 中等 10~100
四 0.01~0.1 <30 <30 小 一般 10
五 <0.01
注:1.影響范圍中耕地及人口,指一事實上標準洪水可能淹沒范圍;城市、交通及工礦企業指洪水淹沒嚴重或供水中斷對生活、生產產生嚴重影響的。
2.特大城市指市區非農業人口大于100萬;大城市人口50~100萬;中等城市人口20~50萬;小城鎮人口10~20萬。特別重要的交通及工礦企業是指國家的主要交通樞紐和國民經濟關系重大的工礦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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